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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的斩杀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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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期我们讲到,陈先生心脏病后向美国友B保险有限公司索赔,然后对方提出陈先生搞错了,应该向美国友B保险(百慕达)有限公司索赔。



经香港高院认定,由于陈先生将没有赔偿责任的美国友B保险牵涉入案,因此应当剔除其为被告,并且支付 68,654.2港币的诉讼费给到美国友B保险。

可陈先生并不履行,结果在美国友B保险的申请下,高院对陈先生作出破产命令,陈先生不服,提出上诉,结果高院再次驳回。



今非昔比:

2002年5月,在高院驳回陈先生上诉后,陈先生前往破产管理署,提出愿意支付美国友B保险的债款共计 68,654港币。

然而,破产管理署告诉陈先生:此时的费用早已不仅仅是那6万多了,我们破产管理署作为破产受托人,也因此产生了费用和开支。

加上美国友B保险后来不是又告了陈先生破产吗?

然后陈先生又上诉并遭驳回,这些案子既然败诉,又要支付对方新的诉讼费用。

因此早就不止当初那6万多了,可陈先生并不接受,认为他只该支付68,654港币,绝不会负担破产管理署任何费用,也不会支付美国友B保险在破产诉讼中的诉讼费。

因此,他再次向高院起诉,要求法庭撤销先前的破产命令。

2002年6月高院再次开庭,根据香港破产条例,破产管理所计算费用共计 86,119.8港币,并且表示如果陈先生愿意支付这8万多,破产管理署愿意放弃先前因为出席陈先生破产诉讼案所导致的诉讼费用,可陈先生并不接受。



另一方面,美国友B保险更是向高院提交了两份共计 143,376港币的诉讼费清单。

那么陈先生是否支付得起呢?

破产管理署调查结果显示,陈先生名下有物业,政府收地后,陈先生可获得赔偿款项。

因此高院询问陈先生是否愿意以收地赔偿部分提供适当抵押,法院可以批注他的撤销破产申请。

然而这一建议再次被陈先生拒绝,因此判决书中高院法官直言本院别无他法,必须拒绝陈先生撤销破产的申请。

斩杀线:

由于陈先生的银行账户已经被破产管理署接管,在破产管理署提取 78,848.15港币后,2003年6月陈先生再次向高院起诉,理由是所有债务已经还清,申请提早解除破产令。

然而高院经确认,此时陈先生仍欠美国友B保险诉讼费113,647.66港币,欠破产管理署诉讼费98,000港币,甚至连中国银行就陈先生按揭也提出了 365,000港币的债权证明。

所以陈先生所谓“债务已经还清”根本没有道理,而且早些时候,高院已经提出解决方案,但可惜的是陈先生不仅拒绝,反而一而再、再而三提出不同申请和上诉,也不跟破产管理署进行合作。



如果解除破产令,只会让陈先生更有可能不去清偿债务,因此高院撤销陈先生申请,同时陈先生还需要另外支付破产管理署本次诉讼的诉讼费。

落幕:

2004年3月陈先生再次向香港高院申请提早解除破产令,理由跟2003年类似,唯一区别是他还清了中国银行的欠款。

可对于关键的破产费用以及先前的诉讼费等陈先生仍坚持说没有责任承担。而根据2003年破产管理署报告,陈先生的欠款数额竟已超过 30万港币。



除去破产管理署收取的破产案费用98000港币,剩下全是赔给美国友B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次美国友B保险要求撤销被告案:债务+利息 ≈ 88,626.8港币;

第二次美国友B保险申请陈先生破产案诉讼费:58,263.66港币;

第三次陈先生不服破产上诉案诉讼费:48,411港币,以及后续又两笔诉讼费:2,000港币 + 5,000港币。

那么扣去破产管理署前期已经讨回的 78,848.15港币,还剩 221,453.2港币。

然而由于陈先生拒不承担这些债务的责任,以及顽固的态度,香港高院认为若提早解除破产令,只会危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最终再次撤销陈先生的申请,并且他还必须支付破产管理署本次诉讼费用 5,000港币。

启示:

回顾整个案子,一开始陈先生找美国友B保险买保险,之后得了心脏病去索赔,却被告知应该找的是美国友B保险(百慕达),并因为告错对象,还得赔诉讼费给美国友B保险。

而陈先生拒绝赔偿,于是被美国友B保险申请破产,陈先生不服破产,又继续上诉,可不仅每次都被驳回,由于败诉官司越多,要赔的诉讼费也越多,直到最后他要赔破产管理署以及美国友B保险共计 30多万。



陈先生自始至终觉得我没找保险公司要到一分钱,凭什么最终要赔回去30多万,但或许这也告诉我们要买任何当地的产品,一定要先搞懂当地的法规,否则就算再好的产品也有可能演变成一场灾难。

本文内容来自于视频号:细微CV,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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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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